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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自考05678金融法押题资料

    2021-06-22 16:22:36   来源:深圳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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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自我提升在工作中是有很大的帮助的,以下是深圳自考网为您带来的押题资料汇总,如需获取文件版可加入考生交流群获取。

    《金融法》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知识点一: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知识点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

      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罚权。间接手段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市场业务。

      知识点三: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4、商业银行的立法目的

      答: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促进经济发展。

      5、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的条件

      答: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设立条件如下:

      一、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商业银行的方针和原则

      答: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原则: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7、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原则

      答:权责发生制原则;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原则;

      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8、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答:一、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商业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不低于8%;

      二、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超过10%

      五、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9、银行的清算程序

      答:支付清算费用;

      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

      偿还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知识点四: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0、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答: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11、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

      答: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国银行分行: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

      一、双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

      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12、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13、外资金融监管措施答:

      一、利率管理;

      二、存款准备金;

      三、指定比例和形式安排生息资产:30%。

      四、资本充足率:5%

      五、贷款集中程度限制:同一贷款不超过30%

      六、投资总额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30%;

      七、固定资产投资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之和的40%;

      八、流动资产;

      九、吸收本地存款的限制:不超过总资产的40%;

      十、计提呆帐准备金;

      十一、补充注册资本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十三、财务报表要求;

      十四、其他。

      知识点五: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5、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和审批的程序及管理

      答:是指依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

      50个,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10个;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发起人不少于20人,企业法人不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

      40%。

      二、开业阶段

      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是城市信用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至11人。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16、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程序及管理

      答: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织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0个;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二、开业阶段

      17、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

      答:是指由出租人提供资金购买或租赁物品,并将购买或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交付租金的方

      式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并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租赁形式。

      18、信托投资公司的概念

      答: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者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

      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收益人。

      19、证券公司的概念、业务和分类

      答:是指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

      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主要方式有两种:第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第二、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所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知识点六:贷款法律制度

      20、贷款通则的目的

      答: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1、贷款的种类

      答:按贷款期限分类:短期贷款(1年内)、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按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按风险承担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以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22、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答:借款人的资格要求: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的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

      五、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七、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八、不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

      39条,第40条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①不具备货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⑦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为委托人垫付自己,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23、贷款程序及贷款管理

      答:程序:一、贷款申请;二、贷款申请评估;三、贷款调查;四、贷款审批;五、签订借款合同;六、贷款发放;七、贷后检查;八、贷款归还

      管理:一、行长负责制;二、审贷分离制与分级审批制。

      知识点七: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24、保证的概念、方式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券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贷款的保证人。

      25、质押的概念、范围、内容

      答: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的范围: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6、抵押的概念

      答: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7、留置的概念

      答: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知识点八:储蓄管理法律制度

      28、人民币储蓄的种类

      答:储蓄是银行吸收存款的一种形式,它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自存款人在银行开户时成立。

      法定种类为:一、活期储蓄;二、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三、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能够类的储蓄存款。

      29、储蓄管理条理的特点

      答:《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3月1日施行。

      其特点是:1、确认了人行管理全国储蓄事业的职能;

      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的新方法;

      3、对逾期存款部分计息的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超过原来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不再采取分段计息。

      知识点九:银行与可户关系的法律制度

      30、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性质

      答:从法理上来看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化服务。

      31、银行对客户的法定义务

      答:一、为存款人保密义务;

      二、利率公告的义务;

      三、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四、保证支付与承担延期支付的责任。

      32、客户对银行的法定义务

      答:一、还本付息义务;二、诚信义务;三、谨慎义务

      知识点十: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33、人民币法律地位

      答:一、人民币的法偿性,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二、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人民币限于在我国大陆市场上使用;

      三、法偿货币的支持,人民币的法偿性来源于国家法律的保障。

      34、人民币的发行原则和程序

      答:发行原则有:一、经济发行原则;二、计划发行原则;三、集中发行原则

      程序:现金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称为货币发行;现金从业务库进入发行库,称为货币回笼。

      35、保护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答:一、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二、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三、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四、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五、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知识点十一: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36、外汇的含义和作用

      答: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

      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的形式。

      作用:一、价值尺度;二、支付手段;三、信用手段;四、储蓄手段

      37、外汇管理的目的

      答:外汇管理的目的:一、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

      二、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

      三、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

      38、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理

      答:对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

      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期限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外汇担保

      答: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券人提供的担保。重要

      有以下几个种类: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债务担保;其他担保。

      40、外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变迁

      答:一、解放初期,取消外币的流通权,保障人民币的唯一合法地位;

      二、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外汇使用根据中央的统一计划,统收统支。

      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点包括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

      知识点十二:利率与汇率管理法律制度

      41、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答: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有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两种形式。

      必要性: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一、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动;

      二、调节资金的使用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影响市场价格变化。

      42、人民币汇率制度

      答:人民币汇率统一由国家管理,人民币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调整和公布,是官方唯一合法汇率。

      43、取缔黑市交易方法

      答:首先,控制住黑市汇率,使其与官方公布的汇率的差别不大;

      其次,疏导个人直接从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币的渠道;

      最后,国家管理个人外汇的政策适应情况的变动。

      知识点十三:信用卡法律制度

      44、信用卡管理的基本内容

      答: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放的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管理内容:一、统一管理。信用卡的制定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发卡行总行负责印制;

      二、特许制度。信用卡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

      三、银行内设部门。有权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部门进行管理。

      70、期货建仓、持仓、平仓、多头、空头

      答:期货建仓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持仓是指建仓后尚没有平仓的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未平仓头寸。平仓是指买会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已买入合约的行为。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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